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到知名咖啡店不消費「只充電」 嘉義女充4.7元遭判賠425倍罰金

中時
廖素慧
嘉義地院依竊盜罪判處吳女2000元罰金,得易服勞役。(本報資料照)
嘉義地院依竊盜罪判處吳女2000元罰金,得易服勞役。(本報資料照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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吳姓女子遭控到嘉義市知名連鎖咖啡店沒有消費任何物品,逕自使用店內插座為手機充電,店員屢次勸阻,她不聽,店家報警,吳女辯稱「咖啡店是公共場所,為什麼不能充電,她是用台電的電」,法官審理吳女竊用咖啡店的電約4.7元,依竊盜罪判處吳女2000元罰金,得易服勞役。可上訴。

判決書指出,吳翊柔今年9月19日下午4時多至5時許,到嘉義市某知名連鎖咖啡店內,未消費商品且未經路易莎咖啡店內員工同意,執意將自己所有的充電插頭插入咖啡店內的插座,為自己持用的手機充電。

林姓店員指證,已多次告知吳女欲使用店內插座,請先消費點餐,且也對吳女加以勸阻,但吳女仍執意使用插座充電。



以下內文出自: https://www.chinatimes.com/realtimenews/20241121002349-260402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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